[北京日報]李石:“分配正義”的由來
發(fā)布時間:2024-06-03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中國式現(xiàn)代化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現(xiàn)代化,分配制度是促進共同富裕的基礎性制度。從學術研究來看,分配正義研究是實現(xiàn)共同富裕的理論基礎。
分配正義是一個既古老又年輕的研究議題。在1971年美國哲學家約翰·羅爾斯的《正義論》出版,從而開創(chuàng)當代分配正義研究之前,人們很早就已經(jīng)開始關注正義問題。對正義問題的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此后包括西塞羅、盧梭、康德、亞當·斯密、馬克思等在內(nèi)的重要思想家都對正義問題有過論述。雖然在一些學者看來,羅爾斯之前的思想家并不是在當代“分配正義”的意義上討論正義問題,但他們同樣對正義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索。亞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分配公正”的概念;而且,不論是從他提出的問題來看,還是從他解決問題的思路來看,他的理論都與當代分配正義學說具有極大的親緣性。正是基于這一原因,亞里士多德的公正理論成為當代分配正義研究的重要思想來源。
亞里士多德認為,公正是一個詞義復雜的概念,其中包含“守法”和“平等”兩層意思。依據(jù)這兩層意思,他區(qū)分了兩種公正:“普遍的公正”和“特殊的公正”。亞里士多德認為,所有守法的行為都是公正的,所以“公正是一切德性的總括。公正最為完全,因為它是交往行為上的總體的德性”。普遍意義上的公正包含在司法裁決的所有問題當中。另一方面,“特殊的公正”與公正一詞中“平等”的意義相對應。公正與亞里士多德所討論的其他德性一樣,也是一種“適中”,是兩端中間的恰當狀態(tài)。亞里士多德認為,“特殊的公正”關涉的是榮譽、錢財和安全的問題,可以將其劃分為兩種:“分配公正”和“矯正公正”。其中,矯正公正又分為兩種,分別對應于“出于自愿的”和“并非出于自愿的”兩類私人交易。亞里士多德論述道:“出于意愿的交易如買與賣、放貸、抵押、信貸、寄存、出租,它們之所以被稱為出于意愿的,是因為它們在開始時雙方是自愿的。違反意愿的交易的例子中有些是秘密的,如偷竊、通奸、下毒、拉皮條、引誘奴隸離開其主人、暗殺、作偽證;有些是暴力的,如襲擊、關押、殺戮、搶劫、致人傷殘、辱罵、侮辱。”亞里士多德在這里所說的出于自愿的矯正公正對應于他在后文中所說的“回報的公正”,主要討論的是在人們的自愿交換中的公正問題,所以也被稱為交換的公正。
亞里士多德將“分配公正”定義為:在榮譽、錢物或其他可析分的共同財富的分配上的公正。亞里士多德將分配看作至少是四個變量之間的關系:兩個人A、B,以及他們所得到的份額c、d。在他看來,公正的分配應該是符合幾何比例的分配,人們身上的某種品質(zhì)使得他們配得到相應的份額,亦即A∶B=c∶d。也就是說,應該分配給每個人符合其成就和優(yōu)點的利益。亞里士多德論述道:“人們都同意,分配的公正要基于某種配得,盡管他們所要(擺在第一位)的并不是同一種東西。民主制依據(jù)的是自由身份,寡頭制依據(jù)的是財富,有時也依據(jù)高貴的出身,貴族制則依據(jù)德性。所以,公正在于成比例?!痹趤喞锸慷嗟驴磥?,在民主制的城邦中人們依據(jù)自由身、在寡頭制城邦中人們依據(jù)財富或者出身、在貴族制城邦中人們依據(jù)德性而獲取相應的份額。亞里士多德在此雖然沒有表明自己的看法,但從他對貴族制的推崇來看,他應該會同意貴族派的觀點,認為應該依據(jù)“德性”而分配給人們相應的份額。亞里士多德所闡述的這種依據(jù)人們的“德性”來分配榮譽、錢物和安全的思想一直延續(xù)到今天,成為當代分配正義理論中一種非常重要的分配原則——應得原則。
對于交換的公正(回報的公正),亞里士多德也進行了深入的討論。他認為,人們之間出于自愿的交換應該遵循一定的比例關系。例如,一個造房子的人以自己的房子和一個鞋匠做出來的鞋進行交換,要保證這個交換是公正的,就必須以統(tǒng)一的尺度對房子和鞋進行度量。亞里士多德認為,正是為了進行這種統(tǒng)一的度量,人們發(fā)明了貨幣。他論述道:“貨幣是一種中介物。它是一切事物的尺度,也是衡量較多與較少的尺度:它確定著多少雙鞋相當于一所房子或一定數(shù)量的食物?!币虼耍瑢Ψ孔雍托泳蛻撘罁?jù)各自所值的貨幣量來進行交換,否則就是不公正的。這里關鍵的問題是:是什么決定了房子或鞋子所值的貨幣量呢?亞里士多德認為是“需要”。亞里士多德論述道:“所有的東西都必須由某一種東西來衡量。這種東西其實就是需要。正是需要把人們聯(lián)系到了一起。因為,如果人們不再有需要,或者他們的需要不再是相同的,他們之間就不會有交易,或者不會有這種交易。而貨幣已經(jīng)約定俗成地成了需要的代表。”從這里的敘述來看,亞里士多德關于交換的公正的理論似乎已經(jīng)具備了英國經(jīng)濟學家亞當·斯密(被譽為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之父)所闡發(fā)的現(xiàn)代經(jīng)濟學的雛形:在人們的自愿交換中,商品的價格是由供需關系決定的,價格體現(xiàn)為貨幣的數(shù)值,而貨幣則是對商品進行統(tǒng)一度量的尺度。亞里士多德提到的確定商品價格之基礎的問題,直接引發(fā)了西方中世紀人們關于“公平價格”的討論,即一個商品賣多少錢才算公平,而這一問題直到今天依然是一個容易引發(fā)爭議的話題。
對于并非出于自愿的矯正的公正,亞里士多德的基本看法是,這種公正遵循的是算術比例,而不是幾何比例。亞里士多德認為,矯正的公正與具體是誰犯了罪無關,“不論是好人騙了壞人還是壞人騙了好人,其行為并無不同……法律只考慮行為所造成的傷害。它把雙方看作是平等的。它只問是否其中一方做了不公正的事,另一方受到了不公正對待;是否一方做了傷害的行為,另一方受到了傷害。既然這種不公正本身就是不平等,法官就要努力恢復平等”。亞里士多德討論的矯正的公正在當代正義理論中仍然是學者們關注的主題之一。
正如當代著名經(jīng)濟學家約翰·羅默所言:“分配正義的研究至少可以追溯到兩千年前,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都討論過這一問題,希伯來經(jīng)典《塔木德經(jīng)》也提出過在過世者的債權人中分配財產(chǎn)的辦法?!碑斎?,自從亞里士多德提出分配公正這一概念之后,歷代學者都對其進行了探討。不同思想家對這一概念的用法和建構各不相同。本書聚焦于當代分配正義研究的相關理論,因此有必要對當代研究中分配正義的相關概念進行更為細致的界定。
(作者李石,系中國人民大學國際關系學院教授,國家發(fā)展與戰(zhàn)略研究院研究員。原文刊載于《北京日報》2024年5月31日第13版。)